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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暂停执行!

来源: | 2024年10月29日 06:17:24

该文件开始施行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政策仅执行1个多月10月17日就叫停了。“评定分离”目前仍具有争议。

2022年,安徽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

  •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河北暂停执行的文件

此前,河北省住建厅等5部门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冀数政规〔2024〕1号)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01
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02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03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

(二)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04
三种情形,应重新定标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评定分离”?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进行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编辑: 数字建安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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