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以9个月为一轮,分2轮持续进行,每轮按照“动员部署、问题排查、整改提升、总结通报”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第一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2023年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二轮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乡镇小微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同时对第一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1个月)。
(二)问题排查阶段(时间2个月)。
实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衔接,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检查,做到问题底数清楚、定性准确。
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梳理治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治理范围内项目进行抽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开展市际交叉互查,通过异地检查推进整改、交流学习;
省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
(三)整改提升阶段(时间5个月)。
(四)总结通报阶段(时间1个月)。
通过项目抽查、受理投诉举报、进行数据分析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处置问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
进行数据分析,利用“云智”监管系统等大数据预警分析功能,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问题项目,纳入核查范围。
(一)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陪标专业户”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投标,非法围标。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索取不合理评审费用等。
(二)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2.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不合理内容。
3.开展信用评价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未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
(三)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
2.限制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
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3.限制招标人定标权,影响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落实。
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四)监管执法机制短板弱项。
(五)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专项治理结束后,进行常态化、长效化整治,持续抓、反复抓,切实防止问题反弹。
在日常监管中,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完善省“云智”监管系统功能,打通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数据链接,实时监测预警,实现全省监管“一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