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细则》明确了危大工程和超规模危大工程范围,建设、施工等单位职责,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因其他原因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
1.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1.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1.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1.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安全职责(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7无危大工程检验与验收要求。
1.8无应急处置措施。
1.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1.10无相关施工图纸。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1.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风险但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2.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2.2无支护体系施作过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撑结构与围护结构没有实现有效连接。
2.5未明确支撑工程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3.1爬模无附着支撑、承载体设计。
3.2滑模无支撑节点构造设计。
3.3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3.4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3.5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3.6无砼浇筑施工工艺和相关安全施工措施。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4.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4.3未进行起重机械的选择计算、未明确吊装工艺(至少应包含施工工艺、吊装参数表、机具、吊点及加固、工艺图)。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5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4.8未对刚性较差的被吊物的吊装工况进行力学验算。
4.9无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10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4.11现场制作吊耳的,未对吊耳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5.1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5.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5.4非标准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5.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且无加强措施。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2无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响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局部拆除无先加固或者支撑措施。
6.4无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1矿山法施工,无超前预支护施工的技术参数。
7.2马头门处无加固措施及开洞顺序。
7.3无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步序图。
7.4无拆除临时支撑的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6无盾构设备选型及适应性、可靠性评估,盾构设备选型不合理。
7.7无盾构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7.8盾构穿越特殊地段的掘进无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周边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7.10无顶管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
7.11无顶管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8.1无型钢悬挑梁、U型环和锚固螺栓的规格型号。
8.2非标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8.4无材料运输、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工艺。
8.5采用轨道吊篮时,无吊篮与环轨的连接构造;无缆风绳稳固措施。
8.6同一立面内交叉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9.1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
9.2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9.4无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9.5相邻挖孔桩之间无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间隔施工的工序安排。
10.1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图。
10.2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验算。
10.3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承面及行走路线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对吊装易变形失稳的构件或吊装单元,未采取防变形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相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10.7无临时支承结构(含承重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10.8采用双机抬吊或多机联合起升的,未对荷载分配和额定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双机或多机协调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0.9无索结构安装张拉力控制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令第37号公布,第47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