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通知》。
1、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2、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3、严禁拖延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部门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4、过程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编者注: 1 2 2023年9月,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 1、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3、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