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南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丰
2023年11月29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你公司未设置安全部门,安全管理场所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未建立安全奖励制度。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3号),你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2〕010725]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独立设置! 有网友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留言资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 对此,官方明确答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应急管理部回 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 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 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链接: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住建部: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一级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具备一建等资格! 2023年12月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山东省政府:10月1日起,建筑施工等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总监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