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某伦
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你申请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华贸建设有限公司期间,实际在山东万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职,构成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事实; 2021年12月1日,你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变更注册至山东鸿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只受聘于该单位并缴纳社保,2021年12月2日,变更注册完成。但经调查,2021年12月1日,你与山东远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缴纳社保,而且,你在诉讼时向法庭提交证据,你与山东鸿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只是代为缴纳保险,没有额外报酬。 因此,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文书[(2022)鲁1102民初3393号]、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注册申请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向你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后,受理了你的书面陈述、申辩,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经研究,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质证,未能否定违法取得注册证书事实,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14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处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行政处罚。由于2022年11月22日初次对你作出处罚决定后,你的证书注册已受到实际影响,决定对你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起始日期自2022年11月22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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